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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 ,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脱贫?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 ,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 ,第十五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 :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楼设置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 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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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 ?。。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后》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第二十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
【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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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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