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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   ?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脱贫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 , ,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 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楼设—置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     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后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第二!十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   ! ,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