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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邮:政设施 》。。 第十一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 :  :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 ,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 ,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脱贫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楼【设置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   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后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 第二》十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  》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   ?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 第二十一条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