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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邮政设施 【 第十一《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  《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脱!贫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 第十五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     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 ! ? ,   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 :  :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楼设置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    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 ,    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后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第二十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 】。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