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卫生等基层卫生服务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卫生等基层卫生服务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