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协同发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化城乡、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以基层为重点,坚持盘活存量、发展增量、提高质量,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各类资源配置标准,方便公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业务用房、医疗仪器设备等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社区医院标准建设;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在重点中心镇按照二级医院标准建设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将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内容,推进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整合,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培育建设基层特色科室。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由二级以上医院牵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参加的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支持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牵头组建由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参加的医疗卫生共同体。
医疗卫生共同体实行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人事人才、信息服务等统一管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区域总额付费,强化激励约束,整体提升区域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能。
推行医疗卫生共同体内部和医疗卫生共同体间床位、号源、设备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需要。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共同体牵头医院应当建立和完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医疗卫生共同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和合理用药等服务,方便群众在基层就医。
医疗卫生共同体牵头医院的医学影像、检查检验、病理诊断、药学服务和消毒供应等机构,应当为医疗卫生共同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质化服务,共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水平。
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共同体内多点执业的,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协作关系,通过派驻管理人员、设置专家工作室、开设联合病房、建立远程医疗协作、教育培训协作、科研项目协作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
三级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专家门诊号源并稳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卫生健康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基层卫生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构建基层远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广远程会诊、预约转诊、互联网复诊、远程检查等方式,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