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未履行定期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