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九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内,。容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需: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重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不》需,要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原址改造类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控
】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污水》。设施处理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自然生态空】间,破坏等问题
【 ? 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沱江、隆昌河、!威,远河等河湖及—湿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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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滞蓄、净化和利用】能力;
! ,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的雨水引入!绿地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 ?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积存的【雨水用于绿地浇灌】、道路冲洗等;
! (四】)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
, ? :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 (六)城—市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或者》清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
【(七)其他》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
—。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统筹》。建设;组织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 (二)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
, 《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 , (四)施工!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 ? (五)监理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实施《工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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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海绵城市》。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施工等—相关:。内容:纳入监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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