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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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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九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内容:。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需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重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不需要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原址改】造类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控
— :。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污水设施处理—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自然生态空间破【坏,等问题
— , ? 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沱【。江、隆昌河》、,威远河等河湖及【湿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 , (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滞!。蓄、:净化和利用能力;】。
? 《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的雨《水引入绿地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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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积存的雨水用于】绿地浇?灌、道路冲洗—等;
【 (四》)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 —(六)城市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或者清》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 (七)其—他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统筹建设!;,组织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 (二)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 :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 (四》),施工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监理《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实:。。施工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海绵城》市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施工等相—关内容纳入》监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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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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