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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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 第九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内—。容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需》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重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不需要【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原址改】造类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控
—。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污水设《施处理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自然》生态空间破坏等问】。题
【 :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沱江、隆】昌河、威远河等【河湖及湿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 : : (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滞蓄、净化和利用!能力;
《
: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的】雨水引入《绿地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积存的雨水用于绿!地浇灌、道路冲【洗等;
! , (四)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 《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 , 》(六)城市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或》者清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 (—七)其他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
》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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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统筹建设;组织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 《 (二?。),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 , ,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 (?四)施工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 (五)监理!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实施工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海绵城市!设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施工!等相关内《容纳入监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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