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海绵城市建设与运行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评价考核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地方标准,建立管理信息系统,设立专家委员会,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