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 建标库

5  要求

5.1  除特殊功能性涂料以外的各类车辆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要求。

    注:特殊功能性涂料是指聚丙烯底材用底漆(含PP水)、侵蚀底漆、消除新旧涂膜结合处痕迹的辅助材料(接驳扣水)、打穿电泳层时用的修补中涂、防(抗)石击性的涂料[不含辅助防(抗)石击功能的涂料]、汽车发动机和排气管等部位使用的耐高温涂料、150℃以上高温烧结成膜的聚四氟乙烯类涂料(耐化学介质、耐磨、润滑、不粘等特殊功能)、弹性体用润滑涂料、电镀银效果漆、自喷罐修补漆、标志漆等。

    水性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辐射固化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

    当涂料产品明示适用于多种用途时,应符合各要求中最严格的限量值要求。与车身同步原厂涂装的零部件涂料中VOC含量的限量值,按相应的原厂涂料产品的要求执行。

    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VOC含量项目测试时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其他类型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5.2  各类车辆涂料中除VOC含量以外其他有害物质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