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或《者其他行《为导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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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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