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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渔港是指专门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海,洋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码头、《渔业专?用水域?和渔业船《舶专用锚地》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 (》。三)海洋渔业船舶是!。指依法登记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海洋捕捞渔船!、海洋养殖渔—船、海洋捕捞辅【助船:和海:洋休闲渔《。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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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洋捕捞渔船【是指从事海》。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 : 海洋养【殖渔船是指》从事海洋养》殖活动的生》产船
?
— 海洋捕捞》辅助船是指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海洋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
? 海洋休【闲,渔船是?指以海?洋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捕】捞、养殖、采—。集、观光、体验渔业!生产等与《海洋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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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渔】“三无”船》舶依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等?认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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