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拍卖;
    (二)继承、赠与、交换;
    (三)抵债;
    (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分立、收购或者兼并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不得瞒报或者不实申报。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所有权转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房屋所有权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