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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验收评估!等工作 《 ?  :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的】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其他】已建成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指:导和监管 》 :   ?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绵城市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