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  :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 第四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  :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