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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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 :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
?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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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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