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   ?。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 ,。 ,。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   ?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  :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 ?第四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  《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