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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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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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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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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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
《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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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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