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 第一节 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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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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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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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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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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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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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 ,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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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 ,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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