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 第一节《 ,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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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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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 《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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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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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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