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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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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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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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 : :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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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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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 ,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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