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