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 ,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 ,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