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 ,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 ,。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 ,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