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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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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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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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