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 》。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
,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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