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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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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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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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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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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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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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