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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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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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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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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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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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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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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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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