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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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 :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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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营船舶资料!;,
《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 :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一)终止经营;
!
: (二)】减,。少运营船《舶;
!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 ,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 : ?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
》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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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 : ,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 《 (:。七,),其他相关《业务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 ,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 ,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 , :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