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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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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 :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 ?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
— (三)运营船舶】资,料,;
《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 ? (五)运价【本;
】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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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 ?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一)终止经营;【
《 (二—。)减少运营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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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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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 : :。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 :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 : :。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 ?。 (七)其》他相关?业务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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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 ?。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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