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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    》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 :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     【(,三)运营船舶资【料; ? ? ,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  ? ,  (五)》运价:本; —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一)终》。止经营; 【  :   (二)减少运!营船舶;《。 ,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   》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 ?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   ?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 , ,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   《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 ,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 ,  (七)其他相关!业务 ? :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 ?   ?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