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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   ?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  :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  ?。  :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     (【三)运营船舶资料】; :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    《 (五)运价本; !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   ?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  :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 (一)终止经营;!。    【 (二)《减少运?。营船舶?;   【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 ,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   ?。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 :  :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  ?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   (七)其他相!关业务 》 : ,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 ,。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 ,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