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 ?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 ,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 (》三,)运营船舶资料;】
? ?。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 (五】)运价本;
【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
—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
,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一)终】止经营;《
: 》 (二)减少运营】船,舶;
】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
, :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 ?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 《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
《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 :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
(七!)其他?。相,关业务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
: ?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