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 技术要《求,
:
《
4》.1: 通用要求
【
:
4.1.!1 部件》
,
《
4.1.1.1】 外观
【
,
应【清洁、干《净不应有异物;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口、孔洞《、变:形,(设计要求的除【外)
【。
4.1.1.2 ! ,边缘和尖端
!
: 奶瓶及各】部件:不,应有可能造成伤害或!危险的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4.1.1.3 !印刷:图案油墨附着力
】
!重复使?用产品?或部件其标记的【印刷图案(包—括,文字、容量刻度【),油墨附着力》应符:。合,GB/T 92【86中?1级要?求
《
4.》1.1.《4 容量刻—。度和容量偏差
】。。
?
4.1.1.4.!1 容《量刻:度
【 奶瓶—应标识容《量刻度和标称容【量容量刻度应清晰可!见
《
》 :奶瓶上至少应标【识以毫?。升“m?L”或“ml”【为单位的《容量刻度并应当在】容量刻度附近—标识单位“m—L,”或“ml”一处或!一处:以上:最大可目测容—。量刻度和单位构成】奶,瓶的标?称容:。量例如300mL1!50:。ml等
【
,
注奶瓶】。允许其他《容,量单位的《。容量刻度同时—标,。识
—。
《。 奶瓶的最小容量】刻度应小于或—等于60mL如果奶!瓶有一?个以上?的,。容,。。量刻度容量》刻度的间隔》应小于或等于—60mL
—
:
4.1》.1.?4.2 《 容量?偏差:
,
】 奶瓶容《量偏差?要求见表1》
:
,
:。
,。。
?。
《 奶瓶容—。量偏差试验》按5.2.1.4】.2规定的方法A或!方法B进行但当【仲裁检验时按方法B!进行
】4.1.1.5 !小零件
! 所》有可拆卸和可分【离的部?件、5.《2.2.7测—试后脱落的部件【按,5.2.1.5【进行:测试时均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通孔!针,、重力球不》适用本要求但应【设,安全警示(见7.1!.5)
【。
4.1.1.】。6 密封》垫片:
》
: 密封垫—片的直径《应大于或等于3【5mm
—
?4.1.《1,。.7 《针刺和抗《。拉扯性能《
】 奶嘴或饮用部】件按5.《2.1?.7.1进行针刺测!试时:不,应,刺破若刺《破则该奶《嘴或饮用《部件应再进行5.】2.1.7.2【。。抗拉扯性能测试按】5.2.1.7.2!测试时奶嘴或饮用部!件不应?断裂、?分离:
,
4.【1,。.2 系》统性能
《
4.【1.2.1 【奶瓶部件配合
!
【按,5.2.2.1【测试时奶瓶部—。件之间应配合完好】
—4.1.2》。.2: , 耐沸水《性能
【
:。 按5.2.2!.2测试时奶瓶的】部件不?应出现可《见的:变,形或损坏《。
【 : 耐沸水性能钠【钙,玻璃材?质部件?除外
?
4.1】.2.?3 耐《热冲击性能》
— ?。。 按5.2.2.3!测,试时:奶瓶的部《件(玻璃材质部件】。除外:)不应出现可见的】开裂或?破裂
》
,。
—。玻璃奶?瓶瓶体的《耐热冲击性能要【求见:。。4.2.《2.1?
4【.1.?2,.4 密封—性能
《
【。 ,经5.2.》2.2、5.—2.2.3测试后】的奶瓶按5.2.】2.4测《试时:。不应发生漏水现【象
—
注奶嘴和!饮用部件《的出奶?孔不适?用本要求
—
,
:
4.1.2.【5 透光性能【
! 正确安装和使用奶!瓶时容量刻度应清】晰可见奶《瓶内:。流体食物的》液面应清晰》可辨
《
注!金属:奶,瓶不适用本要—求
《
4.1.2】.6: 奶嘴或饮用部件!
《
:4.1.2.6【.1 测试—模,板通过要《。求
—。
》。按5.2.2.6.!1,测,试时奶瓶的部件(】包括奶嘴或饮用部件!)不应突出于—测试模板A/模板】。B的底?部,
《
若奶】嘴或:饮用部件突出于测】试模板A/模板B】。的底部则《均应符合《4.1?。.2.6.》2,的要求
—
【。若奶瓶的部件(不包!括,奶嘴或饮用部件)】突出于测试》模板A/模板B【的底部则应符合4】.,1.2.《6.2.《2的要求
》
?
4.1.2【.6.2《 :。奶嘴或饮用》部件其他要求
【
4.1】.2.6.2.1】。 长度《
《
按【使用:说明要?求装配奶嘴或—饮,用部件并按5.【2.2.6》.2.1测》试时奶嘴或饮用部】件长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m
【
4.1.!2.6.《。2.2 《 安全保持》力
:
:
? 按5.2】.2:.6.2.》2安全?保持力测试时奶瓶的!部件:(包:括奶嘴或《饮用部件)不应【断裂:、破裂或从奶瓶瓶】身上分离
—
4.—1.2.《6.2?.3 柔》性测:试,
— 《按5.2.2.6.!2.3柔性测试时锁!紧环(没有锁紧【环则奶瓶瓶身瓶口】)到奶?嘴或饮用部件—弯曲:点的距离小》于40mm》
?
?4.1.2》.7 整体跌落】。性能
—
《 按5.2.【。2.7测试时—奶瓶瓶身、奶嘴(或!饮用部件《。)和锁紧环不应【分离且不应》有可见开裂和—破裂玻璃材质奶【瓶,、陶瓷材《质,奶瓶不适《用本:要求但应《设安全警示》(见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