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试验方法
6.1 暗室装置设备要求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规定。
6.2 视表面要求
应确定昼间行驶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6.3 配光测试及色度测试时的电压要求
6.3.1 如未使用电光源控制器,则应采用昼间行驶灯规定类别的无色或有色的标准光源,并提供以下电压:
a)对于灯丝灯泡,应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的测量;
b)对于6.75V、13.5V或28.0V的LED光源;应校正光通量。校正系数应为目标光通量与输入电压的平均光通量的比率。
6.3.2 对于使用电光源控制器且作为昼间行驶灯一部分的系统,供给车灯输入端的电压应分别为6.75V、13.5V或28.0V。
6.3.3 对于使用电光源控制器,但不属于昼间行驶灯构成元件的系统,应在其输入端输人制造商公布的电压。试验室可向制造商索取为光源提供电压的电光源控制器。输入昼间行驶灯的电压应在7.1.1b)的技术说明书中注明。
6.3.4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和其他)的昼间行驶灯,其试验电压应按照6.3.2的要求进行。
6.4 配光测试前准备要求
配光测试前,应将光源以测试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5 不同光源昼间行驶灯配光测量要求
6.5.1 对于不可更换灯光源(灯丝灯泡或其他),应用灯具内现有的光源。
6.5.2 对于可更换光源的昼间行驶灯:当使用灯丝灯泡和/或LED光源,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时,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规定的基准光通量或目标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V、13.5V或28.0V)下的光通量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应使用每个实测光通量与其平均值偏差不大于±5%的灯丝灯泡和/或LED光源;或者,可以在每一个光源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光源,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或目标光通量下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测量结果相加。
6.5.3 对于所有不使用灯丝灯泡昼间行驶灯,经过1min和30min的点亮后,它们的发光强度都应满足5.6规定的最大和最小发光强度值的要求。点亮1min时的各点的发光强度,通过点亮1min和点亮30min时在HV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30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计算得出。
6.6 不同安装位置的要求
当昼间行驶灯安装在车上,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多个不同位置时,配光测量应在每个位置,或者在制造商指定的基准轴区域内的极限位置进行重复测量。
6.7 试验室其他要求
6.7.1 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6.7.2 从灯具基准中心观察时,光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10′~1°之间。
6.7.3 在图1中任何一个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6.8 耐热性试验方法及电压
6.8.1 试验方法
昼间行驶灯在环境温度应为23℃±5℃的条件下,应经历20min的预热和1h的持续点灯的试验。
6.8.2 试验电压
6.8.2.1 对于可更换光源的昼间行驶灯,应按以下要求:
a)如果为规定最大最小功率的光源,则按达到最大最小功率中值的电压进行试验;若适用多个标称电压则选择功率最大的电压进行试验;
b)如果只规定最大功率的光源,电压应调节至最大功率的90%;若适用多个标称电压则选择功率最大的电压进行试验。
6.8.2.2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和其他)的昼间行驶灯,其试验电压应按照6.3.2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