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GB17675-2021 建标库

5.2  汽车试验

5.2.1  汽车驶离转向圆时异常振动的测试

    汽车在下述车速下,沿切线方向离开半径50m圆周时转向系统不能有异常振动:

    ——M1类车辆:50km/h;

    ——M2类、M3类、N1类、N2类和N3类车辆:40km/h,当设计最高车速低于40km/h时以设计最高车速为准。

5.2.2  汽车不足转向的测试

    当车辆转向车轮转到约最大转向角的一半,且车速不低于10km/h时,放开转向操纵装置输入,车辆应维持在原来的转向半径轨迹上或转向半径变大。

5.2.3  汽车转向操纵力测量时对毛刺信号处理要求

    在对转向操纵力测量的过程中,持续时间短于0.2s的转向操纵力忽略不计。

5.2.4  汽车转向系统完好时转向操纵力的测量

    5.2.4.1  汽车以10km/h的车速从直线行驶进入转向行驶状态。对转向盘在转向操纵输入有效半径上的转向操纵力进行测试。汽车在转向半径达到表1所示的转向圆时,其转向时间和施加的转向操纵力应满足表1的要求。记录转向操纵力输入。转向操纵力测量应该左右各做一次。

    5.2.4.2  对于M3类和N3类车辆,如果转向圆半径无法小于12m,则使用转向车轮的最大转角,并锁定位置后进行转向操纵力测试。

5.2.5  汽车转向系统出现故障时的转向操纵力测量

    5.2.5.1  测试转向过程中的最大转向操纵力、转向时间、转向半径,转向操纵力的最低要求如表2所列。对于带助力的转向系统,至少应包括助力失效时转向操纵力测量;对于无助力的转向系统,制造商应提供转向系统失效模式。对出现故障的转向系统重复5.2.4的试验过程。

    5.2.5.2  对于M3类和N3类车辆,除汽车随动转向装置外的双转向轴或多转向轴非铰接式车辆为500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