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GB17675-2021 建标库

4  技术要求

4.1  对汽车的要求

4.1.1  转向系统应确保车辆在其最大设计车速范围内转向操纵的轻便性和安全性。转向系统完好时的汽车的转向操纵力、转向时间、转向半径应满足表1的要求。当按照5.2所要求的方法进行试验时,在转向系统完好的前提下,汽车应具有自动回正能力,如果车上安装了辅助转向装置,还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本标准所列的圆周运动均指沿转向圆运动。

4.1.2  在汽车的最大设计速度范围内,当驾驶员无异常转向修正行为和转向系统无异常振动时,不应因转向系统影响汽车直线行驶性能。

4.1.3  汽车转向操纵的方向应与其行驶方向相一致,且转向角应与转向操纵装置的偏转连续对应。

    对于ASE,本条款要求不适用。

    对于全动力转向系统,当车辆处于静止时、或在车速不超过15km/h的条件下行驶、或系统没有启动时,可以不必满足本条款要求。

4.1.4  转向系统的设计、制造和装配应能承受车辆或车辆组合正常使用状态下的载荷,应保证在无需拆卸的情况下能够借助常规的测量装置、检查方法或试验方法检查其工作状态。除非专门设计,否则转向传动装置的任何部分不应限制最大转向角。

4.1.5  与汽车转向相关的车辆电气控制系统不得因电磁干扰而影响转向功能,并应满足GB34660中的技术要求。

4.1.6  转向传动系统中的可调节部件应能锁止。

4.1.7  汽车的转向车轮不应仅是后车轮。

4.1.8  转向系统可以和其他系统共用同一能源供应。但如果任何与转向系统共用相同能源的系统发生故障,转向系统仍应满足4.3中故障时的相关转向功能。

4.1.9  转向电子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应按照GB/T34590(所有部分)制定,并满足附录B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