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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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拉带】装置和手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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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摩托车—可载运乘《员时则该车型应【配置拉带装》置,或手柄装置且每种】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如:安装有可能误导乘】员的:辅助或附加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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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脚《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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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的所有乘《坐位置都应配置脚】踏装置且每种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脚!。踏装置上部空间【平面最小尺》寸为300mm【。长、1?10mm宽其—空间位置应保证【驾乘人员脚部放置安!全无阻碍脚蹬—装置:应避免在车辆行【驶时脚/腿与车【辆旋转部件(如车】。。轮)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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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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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随】车技术文件应—明确标明《乘员扶手系统并明示!。各装置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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