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井下附属工程
16.1 混凝土、砂浆地坪工程
Ⅰ 主控项目
16.1.1 混凝土、砂浆地坪所用的水泥、骨料、水、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水泥、骨料、外加剂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应少于1次;同一水源检查水质不应少于1次。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试验报告,抽查检验报告,并施工中实查。
16.1.2 混凝土、砂浆地坪的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搅拌和混凝土养护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按作业规程要求和配合比试验报告进行检验;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16.1.3 砂浆的品种和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的规定。
16.1.4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3.8条的规定。
16.1.5 防水、防渗混凝土应符合本规范第8.4.8条的规定。
16.1.6 混凝土、砂浆地坪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
检验方法:尺量最小值;中间、竣工验收时,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16.1.7 混凝土、砂浆地坪的标高和表面平整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5.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