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
5.0.1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点进行验收。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检查点中有75%及以上的测点符合合格质量规定,其余的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合格率应达到70%及以上,其余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3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5.0.4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5.0.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序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的规定进行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规定进行记录;
3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规定进行记录;
4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汇总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1的规定进行记录;
2)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2的规定进行记录;
3)立井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3的规定进行记录;
4)斜井、巷道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4的规定进行记录;
5)硐室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5的规定进行记录;
6)运输线路铺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6的规定进行记录。
5.0.6 当煤矿井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不做处理就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经返修处理后,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