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煤矿井巷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提出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审查批准。
3.0.2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管理应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适用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0.3 煤矿井巷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用于井巷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应进行现场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当建设项目没有监理机构时,由建设单位代表确认;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质量记录。
3.0.4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井巷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井巷工程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井巷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