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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
4.3】.1 安装在【生产设备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并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放设施(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排污口等以》下称放空口)—应根据?排放的物《料,和浓度、排放的频】率或方式、正常或】事故:。排放、手动或自动排!放等生产操作性质】和安装位置分别【进行防雷保护
【。
4.【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
!。 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紧急停车时连续排放!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包括送火炬系【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储罐其呼【吸阀不带防》爆阻火?器者:
》。
4.3.3 【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宜利用金!属放空管口作为【接闪器?。此时放空管口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表6.!1.5中的厚度t′!值且应?。在放:空管:口附近将放空—管与最近的》金属物体进行金属】连接
【
? 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正常时连续—排放的排放》物可能?短期或间《断地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
【
?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波动时?设备内?部超压引起》的自动或手动短时排!放,的排放物可能达【到爆炸危险浓度【的安全?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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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停工或?维修时?需短期排《。放的手动放料—口等;
! ? 4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储:罐上带有防》爆阻:火器的呼吸》阀;:
【 5 在【空旷:地点:孤立安?装的排气塔和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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