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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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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安装在》生产设备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并】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放设施》(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排污口等以下称放!空口)?应根据排放》的物:料和浓度、排—放的频率或方式、正!常或事故排放、【手动:或自动排放等生产】操作性质和安—装位置分别》进行防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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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
】 , 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紧》。急停车时连续排放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包括送火炬系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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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储罐其呼吸》阀不带防爆阻火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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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宜利—用金属放空管口作为!接闪器此时放—空管口?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表—6.1?.5中的《厚度t′值且应在放!空管:口附近将放》空管与最近的金【属,物体进行金属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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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正常时连续排—放的:排放:物可能?短期或?间断地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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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波动时设备内!部超压?。引起的?自,动或手动短时排放】的排放物《可,能,达到爆炸危险—浓度的安《全,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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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停工?或维修时需短期排放!。的手:动放料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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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储罐上带有》防爆:阻火器的《呼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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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空旷地点孤立】。安装:的排气塔和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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