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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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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安—装在生产设备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并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放设施(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排污口【等以:下称放空口)应根】据排放的物料和浓】度、:排,放的频率或》方式、正常或事故排!放、:手动或?自动排放等生产操作!性质和安《装位置分《别进行防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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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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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紧急停车时—。连续排放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包括送火炬系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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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储】罐其:呼吸阀不带防爆【阻火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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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宜—利用金属放空管【口作为接闪》器此时放空管口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表6.《1.5中的厚度t】′值且应在放空【管口附近将》放空管?与最近的金属物体进!行,金属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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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正—常时连?续,排放的排放物可能短!期或间断地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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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波动时【设备内部超压引【。起的自动或》手动短时排放—的排放物可能达【到爆炸危险》浓度的安全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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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停工或维修时!需短期排放的—手动放料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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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的可燃液】体储罐上带有防【爆阻火器的呼吸阀】;
】 5 在空】旷,地点孤立安装的【排气塔和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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