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544-2022 建标库

10.2  绿化布置

10.2.1  绿化应在下列重点地段布置:

    1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厂区出入口和主干路两侧;

    2  有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办公、试验室建筑的周边空地;

    3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或产生高噪声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堆场周边;

    4  有防雾、防风沙、防晒要求的生产厂房、装置及建筑物周边;

    5  水源地、污水处理厂或厂房生活室周边;

    6  受雨水冲刷地段;

    7  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及临近居住区周边。

10.2.2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厂区、排渣场、尾矿库、排土场和原料、燃料堆场,防护林带应根据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设置。

10.2.3  树木至建(构)筑物、道路、铁路等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2.3的规定。

10.2.4  树木与地下管(沟)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管线埋设的深度确定,并宜符合表10.2.4-1的规定,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10.2.4-2的规定。

10.2.5  乔木的株距、行距应根据树冠大小、根系延伸范围和树木的生长速度确定,可按表10.2.5采用。

10.2.6  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交通信号设施及安全标志标牌。

10.2.7  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宜根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的前提下设置海绵城市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海绵城市的功能不应在生产区范围内布置;

    2  海绵城市的功能宜在生活、生产管理区范围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