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544-2022 建标库

4.4  主要工业场地

4.4.1  采矿工业场地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采矿工业场地应邻近露天采场的主要堑沟口和地下采矿供人员、材料出入的井(硐)口布置;

    2  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应临近主要采区;需要分设时,各项设施不宜重复建设;

    3  矿体深部矿藏未最后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下盘影响区域外。

4.4.2  选矿工业场地与采矿场、尾矿库、水源地等的相对位置应根据物流输送能耗小的原则确定,场地宜临近采矿场或尾矿库,应具有便捷的精矿外运条件。

4.4.3  冶炼厂场地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冶炼厂与城镇、居民集中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2  冶炼厂的厂址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严重窝风地区不宜建设冶炼厂;

    3  冶炼厂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总降压变电站、机修场地等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

    4  冶炼厂各分厂宜按生产工艺和运输要求集中布置。

4.4.4  稀贵金属冶炼厂应满足工艺生产对环境、卫生、通风、保卫和防电磁波等的特殊要求。存在放射性危害时,稀贵金属冶炼厂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

4.4.5  有色金属加工厂应临近产品主要用户布置,宜临近城镇建设,也可在城镇中建设,但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