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运行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1998年建设部印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参照各地方制定的建筑或市政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的内容,要求编制时增加防水工程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等内容。
7.1.2 本条明确了防水工程资料的保存期限。
7.1.3 本条规定了应保存防水工程资料,保证建筑物防水资料的完整性,掌握防水工程的总体情况。
7.1.4 本条针对保修期满和防水工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两个关键时间节点给出了防水继续使用的评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