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蓄水类工程
4.8.1 本规范中蓄水类工程包括了建筑工程、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消防、环境工程、园林景观工程中的各类混凝土、砌体、土工结构水池或填埋场等,不包括大型水利蓄水工程的水库、水坝和塘堰。
防水混凝土是混凝土蓄水类工程防水中重要的一道防线,设计中应首先注重结构自防水的设计要求,再辅以其他防水措施。
本条规定了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混凝土结构构件厚度、最大允许裂缝宽度和最小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防水混凝土基本要求。当水池结构顶板承受水压时,顶板厚度应执行表4.8.1中的规定。
对于蓄水水质有卫生要求的地下混凝土结构水池,如清水池、游泳池等,应在池外壁增设防水层,以避免水渗漏入池内而影响蓄水水质。对于其他类型混凝土结构水池,防水的目的是阻止池内水向外渗漏,因此应在内壁设置防水层。对于超高水压的特殊水池,应结合具体工程情况对防水材料的耐水压性能提出要求。水池内壁多采用水泥基防水材料,水池外壁可采用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水泥基防水材料。
4.8.2 对于蓄水类工程,其渗漏水经常出现在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等部位,且维修难度较大,做好这些细部节点的防水构造设计,对保证整体防水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对混凝土结构水池的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节点防水,其材料性能、设计做法、防水要求均和地下工程一致,故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4.8.3 砌体结构的防水性能较弱,水的浸蚀和冻融会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本条规定了砌体结构蓄水类工程防水做法的要求。
砖砌水池结构一般用于防水等级三级的部分蓄水类工程小型构筑物,可在迎水面设置1道水泥基材料防水层。砖砌水池结构不适用于防水要求为甲、乙类的蓄水类工程。遇水浸蚀材料砌块和空心砌块均不能满足水密性要求,也严重影响结构的耐久性,因此要求蓄水类工程不应采用遇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和空心砌块;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容量较小、结构安全等级低于二级且工程防水类别为丙类时,可采用砖石结构,但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的地区外露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不得采用砌体结构。
4.8.4 当景观水体位于土体渗透系数较大的砂石土地基上时,为保证不因渗水而影响景观效果,或因渗水危及相临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景观水体需要做好防渗处理。对于景观水体防渗层,可单独采用黏土防渗层,厚度一般不小于500mm,或在水池底部设置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土工防渗膜等柔性防水材料或膨润土防水毯,并上覆回填土保护。
4.8.5 本条规定了采用土工结构的有害物质蓄水类工程,包括垃圾、固废填埋场或污水、废水池的防渗衬层设计要求。
混凝土与黏土渗透系数取值大致在同一量级,防水应考虑黏土的作用。相对于压实系数,渗透系数的要求对于防水更为直接。从定量的角度看,防水的有效性在于单位时间内的渗水量小到可以忽略。单位时间渗水量的大小与防水层渗透系数正相关,与厚度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