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蓄水类工程
4.8.1 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防水应采用结构防水混凝土加外设防水层的构造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于非侵蚀性介质环境的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防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最小厚度、允许裂缝宽度、最小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4.8.1的规定。当蓄水类工程为地下结构时,其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 防水等级为一级的蓄水类工程,应至少在内壁设置1道防水层。防水等级为二级的蓄水类工程应在内壁设置1道防水层。防水材料应选用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水泥基防水材料。
3 对蓄水水质有卫生要求的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应增加外壁防水层,至少应设置1道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或水泥基防水材料防水层。
4.8.2 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的防水节点构造设计应包括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孔口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的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的防水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2 管件穿墙部位应设置防水套管,套管直径应大于管道直径50mm,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空隙应密封,端口周边应填塞密封胶;
3 地下水池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孔口高出室外地坪高程不应小于300mm。
4.8.3 蓄水类工程不应采用遇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或空心砌块砌筑。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C的地区,外露蓄水类工程不应采用砌体结构。
4.8.4 需设置防渗层的景观水体,防渗层应采用黏土、柔性防水材料或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等材料铺设,且不应少于1道。
4.8.5 需同时防范有害物质的防渗衬层,当采用黏土作为1道防渗衬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cm/s;
2 当单独采用黏土作为防渗衬层时,黏土厚度不应小于2m;
3 当采用黏土与人工合成材料的复合防渗衬层时,黏土厚度不应小于0.7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