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信号灯安装数量
7.3.1 安装在出口处的信号灯组合中某组信号灯指示车道较多,所指示车道从停车线至停车线后50m不在以下3种范围内时,应相应增加一组或多组信号灯:
a) 无图案宽角度信号灯基准轴左右各10°,参见附录E中图E.1;
b) 无图案窄角度信号灯基准轴左右各5.1;
c) 图案指示信号灯基准轴左右各10°。
7.3.2 路口某个进口设置多个相同行进方向的车道但不相邻时,可增加一组或多组该方向的信号灯,参见附录E的图E.2。
7.3.3 路段上设置的机动车信号灯离停止线较近,不便于驾驶人观察时,宜在信号灯立杆上附着增加设置信号灯组,参见附录E中图E.3。
7.3.4 停止线与信号灯的距离大于50m的,或道路路段双向四车道的,宜增设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E中图E.4;道路路段为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应增设至少一个信号灯组合,参见附录E中图E.5。
7.3.5 车道信号灯应根据需要连续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