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设置条件
5.1 路 口
5.1.1 路口类型
5.1.1.1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道路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a) 城市道路主干路与主干路平交的路口;
b) 城市道路主干路与次干路平交的路口;
c) 按照GB 50647-2011的3.2.3规划、设计的平A1类、平A2类路口。
5.1.1.2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路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a) 一级公路与一级公路平交的路口;
b) 按照JTG D20-2006中10.1.2采用信号交通管理方式设计的路口。
5.1.1.3 平面交叉路口的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内有妨碍机动车驾驶人视线的障碍物时,宜设置信号灯。
5.1.2 路口交通流量条件
5.1.2.1 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表1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
5.1.2.2 路口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平均小时流量超过表2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
5.1.3 路口交通事故条件
根据路口的交通事故情况,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a) 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5次以上交通事故,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发生事故的路口;
b) 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路口。
5.1.4 路口综合条件
5.1.4.1 当表1、表2和5.1.3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达到80%时,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5.1.4.2 对于畸形路口或多路交叉的路口,应进行合理交通渠化后设置信号灯。
5.1.4.3 在不具备5.1.4.1条件的路口,但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协调控制范围内的,可设置信号灯。
5.1.4.4 在不具备5.1.4.1条件的路口,但因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易造成路口拥堵或交通事故时,可设置信号灯。
5.1.5 路口机动车信号灯设置条件
5.1.5.1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距停车线25m范围内不能清晰视认用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的显示状态时,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5.1.5.2 对于机动车单行线上的路口,在与机动车交通流相对的进口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5.1.5.3 非机动车交通流与机动车交通流通行权冲突,可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5.1.6 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条件
5.1.6.1 在采用信号控制的路口,已施划人行横道标线的,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5.1.6.2 行人与车辆交通流通行权冲突,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5.1.7 闪光警告信号灯设置条件
在需要提示驾驶人和行人注意除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路口,宜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
5.1.8 道口信号灯设置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下简称道口),应设置道口信号灯:
a) 日间连续12h内,通过道口的车辆平均小时流量达到500PCU/h以上,且瞭望条件良好的道口;
b) 日间连续12h内,通过道口的车辆平均小时流量达到200PCU/h以上,且瞭望条件不良的道口;
c) 近5年内发生过较大事故或重复发生事故的道口;
d) 有通勤汽车或公交车通过的道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