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安全要求通则
4.1 总则
4.1.1 产品设计
产品设计安全原则应符合GB/T 15706的规定。
4.1.2 人类工效学
产品的设计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以避免操作者的紧张和疲劳。
4.1.3 冷热表面
在使用非电类便携式动力工具和便携式凿岩机械当中需要握持或可能无意中触及的零件表面温度应遵循ISO 13732-1和ISO 13732-3的规定。
气动工具和便携式凿岩机械的设计应避免排气对手柄和其他握持区域的致冷作用。
4.1.4 尖锐边角
在可接近的范围内,可接近的机械部件不应有可能引起伤害的锐边、尖角和粗糙表面。
锐边尖角应符合GB/T 15706的要求。
4.1.5 安全标示
产品设有的安全标示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4.1.6 使用信息
产品使用信息应符合第7章的规定。
4.1.7 手柄的设计
手柄的设计应便于操作者控制整个机器,并应确保其使用时不能造成夹手之类的伤害。
4.1.8 防护装置
凡操作者可能触及的传动、高温、电路、易碎等危险区域或部件应加防护装置(如防护罩、防护板等)进行隔离。
4.1.9 动力源压力
整个气动、液压系统的调整压力不能超过系统的设计压力或额定压力,管接头的额定压力应不小于系统的设计压力。
4.1.10 压缩空气处理装置
供气管路中应安装气水分离装置、调压阀和注油器。
供气管路及配件的耐压值应大于系统中最高气压的150%。
4.1.11 软管、硬管
硬管、软管的安装方式应使其免受机械和/或炽热伤害。除安装在车架内部的软管外,其他的应能进行可视检查。接近司机位置(距司机不大于1.0m)的流体压力管路,若压力大于5MPa(50bar)和/或温度大于50℃,应予以防护,以保证其失效和/或破裂时,司机不受伤害。硬管和软管的连接和安装,应尽可能避免接触发热表面、磨损和其他外部伤害。
软管应具有耐压、耐油、耐磨性和柔软性,并应无破损、老化现象。应尽量采用短而整根的软管,并应使用符合规定的管接头和管夹将软管连接起来。
如果压力可能产生危险,应能释放压力系统中的残余压力。
可采用任何能改变液压油喷射方向的部件或元件,作为有效的保护装置。
硬管、软管应能承受使用压力。软管应明显标记其额定工作压力,应符合GB/T 3766和GB/T 7932的相关要求。
4.1.12 管路接头
各种管接头,包括机器本身的进气(油、水)接头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可靠的防松脱和防漏气(油、水)结构,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用于连接冲击式机器的接头还应保证其具有耐冲击、耐振动的特性。
4.1.13 阀门
阀门应密封良好,开启灵活,关闭后不应有漏气(油、水)现象。
4.1.14 滑倒、绊倒或摔倒的风险
对人员经常走动或站立的机械部件,其设计和制造应防止人员在这些部件上滑倒、绊倒、摔倒,或从这些部件上跌落。
必要时,应给这些部件安装对用户而言相对固定的扶手并保持其稳定性。
4.1.15 运动件的防护
4.1.15.1 通则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运动件的设计、制造和布置应能避免GB/T 15706所描述的危险。
4.1.15.2 传动件
所有回转或往复运动的零部件,除钎(钻)杆推进机构和行走机构,以及在特定安全要求中提及的便携式动力工具外,都应配备防护装置,以避免接触。防护装置应符合GB/T 8196的要求。防护装置应制造牢固并固定可靠。对于不常接近的传动件,应安装固定式防护装置。固定式防护装置应通过焊接或使用必要工具、钥匙才能打开或移动的方式进行固定。
4.1.15.3 作业过程中的运动件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区域内的人工操作。
应在产品信息中提醒用户在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作业过程中的限入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
手持式或支腿式凿岩机,应在产品信息中提醒用户使用中应始终注意钎卡未卡紧或钎杆折断引发的安全隐患。
4.1.16 噪声
噪声不应超过GB 19872的规定。
4.1.17 防火
4.1.17.1 耐燃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的制造材料应尽可能耐火。驾驶室内的装饰材料应是阻燃材料,在按GB/T 20953进行材料火焰蔓延线速度试验时,其最大值应不超过250mm/min。
4.1.17.2 阻燃
对于由司机驾乘的机器,司机室内壁、内饰物和绝缘层以及使用绝缘材料的机器的其他部分应由阻燃材料制成。按GB/T 20953进行试验,燃烧率不得超过200mm/min。
4.1.17.3 灭火器
工作质量大于1500kg的机器应至少具备一个用于存放灭火器的空间,且司机或操作者易于接近。应设置一个允许司机或操作者安全逃离机器的通道。
4.1.18 粉尘和废气
4.1.18.1 除尘或防尘措施
干式作业的凿岩机器应有除尘或防尘措施。
4.1.18.2 机械的排放
机器设备的排放应符合GB/T 15706的相关要求。
机械设备发动机的废气排放应予以引导以使其远离操作位置。
在空气中可能存在或设备作业过程中可能散发出易燃气体的情况下工作时,机械设备的排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花外射的装置。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的设计和制造应能使操作者避免吸入、摄入产生的危险材料和物质,防止其接触到皮肤、眼睛和黏膜组织或渗透到皮肤。
对于正常运行时不能完全封闭的机械,收容装置和排除装置应位于保护效果最优位置处。
4.1.18.3 地下使用
地下使用的设备,其发动机废气应按有关规定经净化处理后再排放,且不向上排放。
4.1.19 辐射
4.1.19.1 通则
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应使其消除机械产生的不良辐射或将其降低到不会使人产生不良反应的级别。
功能性电离辐射应限制在保证机械正常工作的最低水平。当存在风险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安装、操作和清洁过程中,任何功能性非电离辐射应被限制在对人员无危害的程度。
4.1.19.2 外部辐射
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应使外部辐射不干扰其运行。
4.1.19.3 激光辐射
使用激光装置时,应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安置在机械上的激光装置的设计与制造应能防止任何意外辐射;
——安置在机械上的激光装置应加以防护,使其有效辐射或因反射或散射所产生的辐射和二次辐射不会危害人体健康;
——机械上用于观察调整激光装置的光学装置不应有致使激光射线产生危害健康的风险。
4.1.20 产品配用特种安全设备的安全要求
产品配用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从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商处采购,并有经生产商检验合格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