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航行与避碰
6.1 高速客船应在规定或推荐航路内航行。
6.2 高速客船应按内河助航标志指示的信息航行,当助航标志损坏、失常,无法确保安全航行时,应减速行驶或停航。
6.3 航道水深不能满足船舶航行要求时应停航。
6.4 航道中有碍航物时,船舶应减速、绕避。
6.5 在非明水期内,除全垫升式气垫船外,其他类型的高速客船均应停航。
6.6 高速客船遭遇恶劣天气危及航行安全时,应果断采取安全措施,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向附近船舶进行通报。
6.7 高速客船未经批准不应夜航。
6.8 高速客船航行中,如推进系统受损,未修复前不应航行。
6.9 驾驶人员应保持正规瞭望,使用安全航速航行,谨慎驾驶;并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与非高速客船相遇时,及早表明避让意图,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直至驶过让清。
6.10 高速客船与高速客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应及早使用有效手段,统一避让意图,按照避碰规则要求进行避让;本船船行波较大的情况下,应主动减速航行。
6.11 能见度不良时,应加强瞭望,按规定鸣放声响信号,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雷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设备确定来船动态,明确避让意图,及早采取避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