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船舶操纵
5.1 水翼船
5.1.1 航行状态操纵
5.1.1.1 排水状态操纵
水翼船在排水状态应充分考虑水翼装置对船舶操纵带来的影响。
5.1.1.2 过渡状态操纵
5.1.1.2.1 加速之前应确认载荷均衡、横倾角不大于本船允许值;当横倾角大于允许值时,用小舵角平缓地向倾侧一舷操舵直至达到要求,未消除到允许横倾角之前不应进入翼航状态。
5.1.1.2.2 不应延长进入翼航的时间。如果船舶无法按正常时间过渡到翼航状态,在查清原因及排除故障之前不应继续向翼航状态过渡。
5.1.1.2.3 船舶加速时宜尽可能保持直航,在进入翼航状态的过程中,不应急速回转或操急舵;如需急速改变航向,应减速使船舶转为排水状态后再操舵。
5.1.1.3 翼航状态操纵
5.1.1.3.1 不应大角度回转,以防止稳性不足造成船舶倾覆。
5.1.1.3.2 避免在横浪中翼航,如果波浪使翼航受到限制,应及时调整航向。
5.1.1.3.3 当船尾出现明显的“八”字形波,并伴有航速下降和主机过载等现象时,应立即减速,检查水翼或其立柱是否挂有异物。如有异物,应由翼航状态转为排水状态,并采取有效措施解脱异物,未清除异物前不应翼航;如无异物,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排除前不应翼航。
5.1.1.3.4 与其他船舶会遇或通过水上设施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在船行波大的情况下,应选用对其他船舶或水上设施不构成危害的状态航行。
5.1.1.3.5 应根据越浪能力选择适当的航速,以避免船体与水面发生严重拍击。
5.1.1.3.6 当波高达到翼航最大允许值时,应立即转为排水状态航行。
5.1.2 靠、离泊及锚泊操纵
5.1.2.1 船舶驶靠泊位时,应根据船舶吨级、尺度、操纵性、当时通航环境条件转为排水状态航行,并检查遥控操纵装置的有效性。
5.1.2.2 驶离泊位时,船舶与泊位间应留有1.0m~1.5m距离,不应以护舷材作为支点驶离泊位。
5.1.2.3 船舶航行中需应急抛锚时,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按指定区域锚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