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通用技术要求
5.1 整车性能
5.1.1 可靠性行驶性能
消防车应进行5000km可靠性行驶试验。可靠性行驶试验应在其他试验之后进行,试验后消防车各功能应正常,不应有部件损坏、位移、断裂、接触不良、漏油、漏水和漏气等现象,加速性能、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消防性能不应低于可靠性行驶试验前性能。可靠性行驶试验的里程分配见表2。
5.1.2 动力性能
5.1.2.1 比功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2.2 消防车最高车速和0~60km/h加速时间应符合表4的规定(机场消防车除外)。
5.1.2.3 消防车的满载最大爬坡度不应小于底盘参数。
5.1.3 通过性能
5.1.3.1 消防车的车辆通道圆、车辆外摆值应符合GB 1589-2004中4.1.2.4的要求,后悬应符合GB 7258-2012中4.3的要求。
5.1.3.2 消防车的外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
5.1.4 制动性能
5.1.4.1 行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2012中7.2的规定。
5.1.4.2 应急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2012中7.3的规定。
5.1.4.3 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2012中7.4的规定。
5.1.5 轴荷和质量参数
5.1.5.1 消防车轴荷应符合表6的规定,并不应超过国家公布的底盘厂公告允许的最大轴荷。消防车轴荷分配比例应与底盘规定的轴荷分配比例相符。
5.1.5.2 消防车总质量不应大于底盘厂公告允许总质量的97%。测量消防车总质量,消防车器材箱内没有器材时,器材箱内面积相加后按100kg/m2配重;实测总质量小于生产企业设计总质量时,应按生产企业设计总质量配重。
5.1.6 安全性
5.1.6.1 安全防护性能
5.1.6.1.1 消防车的后视野应符合GB 15084的要求;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应符合GB 4785-2007的规定。
5.1.6.1.2 消防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
5.1.6.1.3 消防车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口指向应符合GB 7258-2012中12.5的要求。
5.1.6.1.4 消防车侧面防护应符合GB 11567.1的规定,采用越野底盘改制的消防车不适用。
5.1.6.1.5 消防车后下部防护应符合GB 11567.2的规定,采用越野底盘改制的消防车不适用。
5.1.6.1.6 消防车外表面应符合GB 20182的规定并不应有尖锐突出物和锐利的边缘。消防装置操作区域周围不应有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物品、热源。
5.1.6.1.7 对人员可能触碰到的超过60℃的热表面及高速回转物均应设有防护装置。
5.1.6.1.8 消防车上公称通径大于65mm的水带接口和压力不小于1.8MPa的管路应远离操作人员或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5.1.6.1.9 消防车使用的压力容器应由具有相应生产资质的企业制造。
5.1.6.1.10 压力容器在消防车上安装时,其与硬物接触处应衬上柔软、耐腐和减震的衬物。
5.1.6.2 质心高度和侧倾稳定角
消防车满载质量时质心高度和侧倾稳定角应符合表7的规定。
5.1.7 可维修性
5.1.7.1 消防车的设计应保证当按底盘制造厂要求检查发动机机油和冷却液液位时不需要翻转驾驶室或使用工具。
5.1.7.2 对于保养、维修时需拆卸的零、部件,应使用可拆卸,可重复使用的连接件,不应采用焊接、铆接等方法固定。
5.1.8 防雨密封性能
消防车应有良好的防雨密封性能,驾驶室、乘员室、放置电气设备或需防水器材的器材箱(若无法确定器材箱内的器材类型,则此器材箱的防雨密封性应与放置防水器材的器材箱相同)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泵房不应漏水,警灯和频闪灯不应进水。
5.1.9 低温使用要求
冬季最低气温-10℃或以下的低温地区使用的消防车消防泵、外露阀门和管道等过水部件应有保温或加温装置以保证消防泵和阀门正常工作。保温或加温装置的启动应在消防车驾驶位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