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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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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类【生产场所;》
》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
《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
《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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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
9.《3,.2: ,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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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
《 ?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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