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
1 【 甲、乙类》生产场所;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
》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
9.3.2 【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
2 】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3 】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
: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
?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
《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
: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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