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9【。.3.1 》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 2 ?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
《 4 》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2 》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
》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
,
》 4 ?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
?
?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