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7-2022 建标库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