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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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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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甲:、乙类生《产场所;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
?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
《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
【。 ,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
】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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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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