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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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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 2 》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
【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
》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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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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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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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
9.3.3 】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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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3 —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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