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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
: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
【2 :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 ?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
,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
5 】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 , ,。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 :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
,。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