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
1 ! 甲、乙类生产场所!;,
《。
—2 :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
4【 ,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
,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
—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
,。。
—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
2】。 ,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