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