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1.1 《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
》。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
, 3 —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
:
》 :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
》。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
《
,9.1.2》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
9.》1.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