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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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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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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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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类生产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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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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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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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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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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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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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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