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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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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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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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
— 3 《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 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 ?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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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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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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