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
9.1《 一般规定
】
《
9.1.1 】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
?。
1 【 ,甲、乙?类生产场所;
!
》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 3》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
!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
》9.1.2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
9.1.3 !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