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公共建筑
7.4.1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7.4.1规定的公共建筑。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2 对于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
3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4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5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6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7.4.3 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7.4.4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7.4.5 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
4 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5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7.4.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当容纳人数大于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400人。
7.4.7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各自的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和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7.4.7的规定值。
2 除不用作其他楼层人员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总净宽度,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外,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大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录像厅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其他用途房间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房间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7.4.8 医疗建筑的避难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 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 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m2;
4 避难间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