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埋深、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特性等相适应。
7.1.2 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筑的地上楼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上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2 对于建筑的地下楼层或地下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7.1.3 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空间高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
7.1.4 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 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7.1.6 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3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4 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5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6 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7.1.7 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5 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6 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8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7.1.9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难区上下。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7.1.11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 除3层及3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3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 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5 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 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7.1.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 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 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 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 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7.1.17 汽车库或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应为防烟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汽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3 地上修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符合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
7.1.18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
2 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