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6.5.2 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 疏散出口的门;
2 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 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 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 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 锅炉房。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5.6 下列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装修材料不应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塑料类制品,顶棚、墙面、地面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车站的进出站通道、进出站厅、候乘厅;
2 地铁车站、民用机场航站楼、城市民航值机厅的公共区;
3 交通换乘厅、换乘通道。
6.5.7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下列生产场所和仓库的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 有明火或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生产场所;
3 甲、乙类仓库;
4 丙类高架仓库、丙类高层仓库;
5 地下或半地下丙类仓库。
6.5.8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