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数字线划】图测绘
】
4《.6.1 采用】。全野外方《。法布设像片控制点成!图时内定向、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应符合—本规范第4.5.】3条、第《4.5?.4条和第4.5】.8条的规定—
:
《4.6.《2 : 采用空中三角测量!方法:加密像片《控制点成图时应根据!空中:三角测量成果直【。。接将定向模》。型导入?测图系统并应自动】完成:内定向、《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
4.6!.3 绝对定【向完成后应对像片】控制点?进行量测检》查平面?较差不应大》于mp高程较—差不应大于》mh
4!.6:.4 地》形图要素应分—。层表示?同一工?程的分层《方法和?图,层命名宜采》用统一?格式
》
4.6—.5: 数字《。摄影每个《像对测图范围距离影!。像边缘不应小于1】mm胶片数》字化影像每个像对的!测图范围不应超【出图上?定向点连线外4【0mm并《距离影像边》。缘不应小于1—0mm超出定—向点连线10—mm以外的陆地部】分应采?用工:程测量方法》补测
》
?4.6.《6 地物的类【别、属性应以调绘片!为准位置《、形状应以立体模型!为准切?准地物轮廓线的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2m—m
4】.6.7 》 测绘依比例尺表示!地物时测标中—心应切准轮》廓线或拐角测点【连线测绘《不依:比例尺表示地物【时测标?中心应?切准其相应的定位】点或定位线测绘独】立地物?依比例尺表示—时应实测外》廓填绘符号;不依比!例尺表示《时,应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4.!6.8 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地貌测—绘时宜先测注—高程点对地形特【征点:应测注?高程其?数量在图上0.0】1m:2,范围内不应少—。于10?个点
—
4.6.9 】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主要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城镇建筑区可【根据测图比例尺或用!图需要对测绘内容】和取舍范围加以综】合临时性建筑物可不!测绘
《
》 ?2 建筑物测【绘应在立体模—型下测绘并以影像为!。准当用户要求以墙脚!为准时可在》地形图编辑时进行屋!。檐改正
》
】3 当建(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1mm—或在其他比例尺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
?
】 4 房屋、【街巷的测量对—于,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应分?别测:绘;对于120【00比例尺》地形图宽度小于【1m:。的小巷可合》并测绘;对于15】000比例尺地形图!连片:的小:巷和:。院落可合并测绘【。
,
?
5【 , 街区凸《凹部分的取舍可【根据:。。用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 , ?6 地下建(【构)筑物可只测量其!出入口和地面通风口!的位置和高程
【
?。
4?.6.?10: 交通《与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双线—道,路与房屋、》围墙等高出地面建】筑物的边线重—合时:可以建筑《物边线代《替道路边线》道路边线与建—筑物的接头处应间隔!0.2mm
【
》 , , 2 铁》路与道路水平相【交时铁路符号—应连续绘制》道路符号《应在相?交处:间隔0?.2mm《绘制;不在同一水平!面相交时道路的【。交叉处应《绘制桥涵符号
【
》 ? 3 道路—路堤(?堑)应分别绘出路边!线与堤(堑)边线路!边线与堤(堑)边线!重合时可将堤(堑)!。边线移动0》。.2:mm绘制
》
《
, ? 4: 当测绘12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时可舍去密—。集,区域的附属设施小】路可选?择表示
】
,4.6.11 】管线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城镇建筑区内的电力!线、:通信线?可不连?线但应绘出连—线,方,向;
—
2【。 同一杆》架,上有多种线路时【应表示其中的主要】线路:。;
—
3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线应测绘当架】空管线支《架密集时可取—舍
—
,。4.6.12— , 水系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河流遇桥】梁、水坝《、水闸等应断开表】。示;
】 :。 2 水涯线与!陡坎:重合时可《用陡坎边线》代替水涯线》。。水涯线与斜》坡脚重合时应—。在,坡脚绘制水涯线;
!
》 3 — 水渠应测注渠顶】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
:
》 4 》。 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宜—用单线表不
】
4.6.13! 境界《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国界线?的绘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的有关规定【;
》
2 !境界线的转》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上绘出点或曲折】线,
,。
?。
4?.6.?14 地貌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在植被《覆盖区宜《切准地面测》绘等高线当只能沿植!被表面切《准时应进行植被【高度改?正,;
! 2 》。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地貌可!用相:应符号表《。示,;
! :。3 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倾斜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露岩、独》立石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
【 4 土堆、【堤、坎、坑》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
《
4.6《.15 《 植被的测绘应按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农?业用地的测》绘应按稻《。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等进行区分并应【配置相?应符号;
】
2【 :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可只!绘线状地物》符号;
—
,。
《 3 梯田【坎的坡面《投影宽度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1500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在其他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5?mm或坎高》小于等高距的1【/2时可取舍—
4.6!.16 《 工业厂区细部【。坐标点的坐》标值:应按本规范第4.】7.4?条的规定进行量测】
《
4.6》.17 各等【级测量控《制点应依据其数【值和图式符号绘示在!数字线划图上—。并应标出类型—。、等级和名称
【
4.6】.18 《 数字线划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
—。
4.6.1】9 像《。。。对之间应《在,测图过程中进行图】形接边和属性接边】像对:。。间地物接边差和等高!线接:边差不应《大于本规范第3.】3.4?条规定?值,的2倍接边处—地物的属《。性应根据外业调绘】内容注明同》名地物属性应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