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综合监控系统
6.7.1 本条规定了控制中心的功能要求,实现规定的功能,必须配备综合监控系统,该系统是用于支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指挥的重要系统,应能够收集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供电、环控、票务等系统及其他与运营相关的核心设备状态信息,同时应能提供对关键设备进行点控、程控等操作的友好的人机界面,应能提供关键系统、关键设备之间的联动功能。
6.7.2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每个运营控制中心可控制一条或数条线路。控制中心应具有对列车运行、供电等系统进行集中监控的功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车站控制室,车站控制室应具有对列车运行、车站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功能。
我国绝大多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都不再是单一线路,而是由多条线路组成线网。成网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量、运行速度和服务水平都有一定的规模和要求,设备系统复杂,管理要求高。设置运营调度指挥中心,对列车运行进行统一调度,可有效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运量、运行速度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序组织,更好地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大运量的作用。运营调度指挥中心所监控的内容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形式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可以有所区别,通常需对列车运行、供电系统进行集中监控,也可实现对环境与设备、防灾与报警、自动售检票系统等进行集中监控。
6.7.3 控制中心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指挥、应急抢险,因此,控制中心应具备各种调度、指挥和管理功能,综合监控系统能够提供对运营全过程的集中监控集中和管理。
6.7.4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发生突发状况时的中心级应急指挥,因此,控制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应能监视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发的火灾工况、区间火灾排烟模式等指令,联动广播、乘客信息等系统实现对乘客的疏导,联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现场状况的掌握。
6.7.5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抢险的核心,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的自身安全直接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因此,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应设置完善的火灾报警、消防、人员疏散等设施。当线路运营人员负责控制中心的安全运转时,控制中心的各种报警、救灾系统接入综合监控系统,并由其负责相关系统间的联动。
6.7.6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可靠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