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牵引和制动
4.3.1 本条规定了车辆两种基本制动形式。电气制动一般包括电阻制动、再生制动;常见的摩擦制动有空气制动、液压制动和磁轨制动,基础制动有踏面制动、盘形制动。
4.3.2 超员载荷工况是车内面积扣除座席区(座席区的截面按座席宽加0.25m计)及相关设施的面积后,按9人/m2计。
4.3.3 本条为有轨电车的安全要求。
4.3.4 本条要求客室侧门未关闭时列车不能启动;若车门出现故障,通过车门的隔离锁将故障门页锁定隔离后(注:此时,车门是在锁闭状态,只是这个故障车门已经不受车辆的开关门控制了),车辆可以限速模式或者以其他运营方式启动。
4.3.5 本条规定覆盖所有实际运行时的故障工况。列车救援时既可采用推送也可采用拖拽的方式进行救援。列车要具有超员载客工况下的故障运行和救援能力,这是根据实际存在的客流情况提出的要求。
4.3.6 本条要求施加制动指令或紧急制动指令优先于牵引指令。
4.3.7 根据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进步,本条明确了有人驾驶的列车必须设置紧急制动功能。
4.3.8 本条明确了具体工况的剩余辅助逆变器的容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