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自动扶梯、电梯系统
6.9.1 自动扶梯、电梯的配置及数量应满足最大预测客流量的需要。
6.9.2 自动扶梯、电梯运行强度应满足每天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20h、每周合计不少于140h。
6.9.3 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公共交通重载型自动扶梯,在运行的任意3h内,能以100%制动载荷连续运行的时间不应少于1h;
2 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
3 应配备紧急停止开关;
4 应设置附加制动器;
5 传输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
6 自动扶梯应全程纳入视频监视范围;
7 自动扶梯主驱动链的静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当采用链条传动时,链条不应少于2排,当采用三角传动皮带时,皮带不应少于3根;
8 当自动扶梯名义速度为0.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应少于3块;当名义速度为0.65m/s时,上水平梯级数量不应少于4块,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应少于3块;当名义速度大于0.65m/s时,上水平梯级数量不应少于5块,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应少于4块;
9 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在自动扶梯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之间,应在扶手带上方设置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护挡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且至少延伸至扶手带下缘25mm处。
6.9.4 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的配置应方便残障乘客使用;
2 电梯的操作装置应易于识别,便于操作;
3 当车站发生火灾时,电梯接收到消防指令后应能自动运行到设定层,并打开电梯轿厢门和层门;
4 电梯轿厢内应设有专用通信设备,保证内部乘客与外界的通信联络;
5 电梯轿厢内应设视频监视装置;
6 电梯应具备停电紧急救援功能;
7 电梯井道内不应布置与电梯无关的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