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给水、排水系统
6.5.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给水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
6.5.2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变电所、蓄电池室、通信信号机房、车站控制室和配电室等房间。
6.5.3 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隧道排水泵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间隧道线路实际最低点应设排水泵站;
2 当出入线洞口的雨水不能按重力流方式排至洞外地面时,应在洞口内适当位置设排雨水泵站;
3 露天出入口及敞开风口应设排雨水泵房,并应满足当地防洪排涝要求。
6.5.4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车辆基地运用库、检修库、高层建筑屋面排水管道设计应按当地1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雨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高架区间、敞开出入口、敞开风井及隧道洞口的雨水泵站、排水沟及排水管渠的排水能力,应按当地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按计算确定。同时,应满足当地城市内涝防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