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车载设备和设施
4.4.1 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少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用于全自动运行的车辆应同时满足具有休眠唤醒功能模块的供电要求。
4.4.2 车辆内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
4.4.3 客室及司机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空调和供暖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客室内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3/h(按定员载荷计);
2 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客室内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3/h(按定员载荷计),司机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3/h;
3 列车各个车厢应设紧急通风装置;
4 供暖系统应确保消防安全,采用电加热器时应有超温保护功能,电加热器应采取避免对乘客造成伤害的措施;
5 对于有人驾驶的列车,冬季运行时司机室温度不应低于14℃。
4.4.4 车辆应至少设置一处供轮椅停放的位置,并应设扶手和轮椅固定装置;在车辆及车站站台的相应位置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4.4.5 车辆应具备下列广播通信设施和功能:
1 广播报站、应急广播服务及广播电视服务;
2 司机与车站控制室、控制中心的通话设备;
3 乘客与司机直接联系的通话设备;
4 在全自动运行模式中,乘客与控制中心联系的通信系统;
5 紧急通信优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