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施工:检测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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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本条旨在》明确检测机构选【取及抽样检验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了工】程项目检测的—委托及争议处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中明确指出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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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检?测,方案应?经审批程序后实【。施检测方案中包【含检:测方法、标》准,等是检测结果的重要!保证
3!。.4.3 本条】。针对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试样制取作出严【格规定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均应在现场相应【施工部位《制取不得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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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本条》旨在规范检测单【位的质量控制—强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独】立性:。与正确性《为达到要求应排【除技术干扰及其他】。影响因素检》测试:验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条!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弄》虚作假对工程施【工质量造成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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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本条强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科《学,、规范、《真实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这是保【证检测报告有—效的重要措施—;虚假报告的—。主要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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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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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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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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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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