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2-2022 建标库

2  基本规定

2.0.1  本条旨在明确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2.0.2  本条要求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应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2.0.3  本条旨在说明工程建设合同是参建各方合作的基本依据,参建各方应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及多方权利与责任,也可采用签订质量专项协议进行质量管理的专项约定的方式。

2.0.4  本条旨在细化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依据及审批程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基本编制依据及基本要求。当勘察设计成果深度不能满足设计、施工需要时,对工程建造过程具有很大影响,应当提出要求。

2.0.5  本条旨在严格设计变更的管理,遵循设计文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对新建工程,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各种原因提出设计变更需求时,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改扩建工程,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2.0.6  本条细化了施工进度管理具体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工期对保障工程质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因不增加施工措施、擅自压缩合理工期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对工程建造工期的管控非常重要。

2.0.7  本条强调工程施工时应保证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但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遗漏、丢失或因火灾、暴雨等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因此,可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采取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实际工程的质量状况。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2.0.8  本条强调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属于监理质量策划体系内容,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机构)进行监理工作的书面计划。

2.0.9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了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职责。

2.0.10  本条旨在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的配备,切实提高建筑工人的作业水平。

2.0.11  本条旨在规定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质量培训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现场作业人员是工程施工的直接实施者,是影响工程实体质量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因此必须进行施工作业的全员质量培训和考核。同时,施工单位应随时掌握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对新入场的操作人员及时开展培训和考核。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质量培训应按工程进度、工作类别、作业环境、安全质量技术要求等分阶段、分类进行,并应包括质量意识教育、质量知识培训及质量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