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气体灭火系统
8.0.1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灭火浓度高,一旦喷放可能导致停留在防护区内的人员发生窒息和伤亡事故。本条规定是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用的安全性要求。
8.0.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需要在防护区内全部建立灭火浓度才能实现其灭火功能,本条规定了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基本性能要求,以保证系统可靠灭火,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出防护区。防护区围护结构具备相应的耐超压性能和密闭性能,可以防止出现围护结构变形破坏导致灭火剂流失。防护区的门朝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可自行关闭,既有助于防止灭火剂流失,也方便防护区内的人员及时撤离。
8.0.3 本条规定了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设计惰化浓度要求。灭火浓度、惰化浓度是保证有效灭火、抑爆的基本参数,设计灭火浓度、设计惰化浓度应考虑灭火剂喷放后浓度分布的不均匀性、喷放过程中的药剂损失等因素。对于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应将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限制在对人身健康和安全危害较小的安全范围内。
8.0.4 本条规定了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量的基本要求,以保证系统所保护的任一防护区发生火灾时,储存的灭火剂都能满足有效灭火所需用量的要求。
8.0.5 本条规定了灭火剂喷放时间、浸渍时间的确定原则。灭火剂的喷放时间、浸渍时间是保证气体灭火系统有效灭火或确保阻止可燃气体或蒸气、粉尘持续发生爆炸的关键参数,需要结合防护对象的物质燃烧或爆炸特性、空间几何特性和容积大小、灭火剂的种类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8.0.6 本条规定了同一防护区采用多套气体灭火系统保护时,每套系统之间动作响应时差的要求。防护区内采用多套气体灭火系统保护时,须严格控制每套系统的动作响应时间差,以保证各灭火剂储存装置同步喷放灭火剂,使防护区内各处在灭火剂的喷射时间内达到设计灭火浓度,确保有效灭火。
8.0.7 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喷头布置的基本要求。对于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在防护区内的均匀分布是整个防护区快速达到设计灭火浓度的前提。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应避免直接朝向可燃液体表面,防止灭火剂射流导致可燃液体飞溅造成流淌火或蔓延更大的范围。对于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喷头布置需使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并达到灭火所需浓度。
8.0.8 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时的基本要求,防止防护区内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出现复燃或发生爆炸事故。在具有联动切断装置的前提下要求具有手动切断方式,可以保证在联动切断方式失效时仍可手动关断气源。
8.0.9 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组件、储存容器等的基本性能要求。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能够有效承压,是保证系统在发生火灾时正常启动、持续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在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需要设置安全泄压措施,以防止意外的高压泄放导致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失事故。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依靠其饱和蒸气压储存,难以采用承重方式监测其泄漏;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失电情况下储存容器内存在高压可能,储存容器上的泄压管应将泄压的二氧化碳直接引至室外,防止二氧化碳中毒事故。
8.0.10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的特点设置合理的系统启动方式,是提高系统启动可靠性的关键。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的基本启动功能要求,以确保系统在火灾时能够及时启动、喷放灭火剂。